一、任命王橋花為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。
二、免去何波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、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職務;
任命程及海為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。
三、任命劉效梅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、行政審判庭庭長。
四、免去王祖長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;
任命劉春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。
五、免去張忠全的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職務;
任命黃俠為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;
六、免去王橋花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職務;
任命張教輝為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。
七、免去劉效梅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職務;
任命方仁和為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。
八、免去左小寧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、審判員職務。
九、免去張教輝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職務。
十、免去方仁和的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職務。
十一、免去王佳的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職務。
十二、免去李丹的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職務。
十三、免去帥文婷的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職務。
十四、免去羅偉、程和新、鞏偉軍、潘杰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。